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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 供暖不足“冷”了人心,法院调解“暖”了民心
作者:董晓玲  发布时间:2024-08-12 16:44:03 打印 字号: | |

热能是商品、用热需付费。热费缴纳制度是维持正常生产、生活的根本保障,广大用户需遵守国家、地方法律法规,积极缴费,促进供热工作良性发展。近期个别用户因各种理由拖欠取暖费,被热力公司诉至法院,奇台垦区人民法院以“枫桥”调解“暖”民心,取实效。


案简介

业主,王某采暖期内因室温不高,一直拒不履行交费义务,拖欠供暖公司暖气费1700余元,供暖公司收费员多次催收未果。

近日,热力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拖欠采暖费用、违约金、同时承担相关费用。用户来到法院也是饱含委屈。

法院调解

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,认为热力公司与用户存在供用热关系,热力公司履行供热义务,但用户在用热后却未依约向热力公司支付采暖费用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
承办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,热力不足问题应当及时查找原因,依法解决,暖气公司应积极回应用户请求,帮助用户查找问题,排除供暖隐患。为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,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。

承办法官从法理、情理的角度进行深度融合,充分利用诉讼风险告知、情感交流、换位思考等方法,坚持不劝说和耐心解释。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,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分岐逐渐缩小。经调解,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,积极配合法官进行调解,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双方各退一步,用热公司自愿承担部分费用,用户当庭交纳剩余暖气费,该案得到圆满解决。

奇台垦区法院秉持诉“如我在诉”的理念,积极引导当事人庭前调解,努力将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,一方面为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指导,另一方面及时为企业发展回流资金,力求取得“双赢”效果。



 
来源:奇台垦区人民法院
责任编辑:武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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